都市計畫係連續不斷之過程,計畫年期長達二十五年,尤其台灣政治社會經濟結構改變迅速,都市計畫更有定期修正檢討之必要,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規定,就每一都市計畫地區之實質、社會、經濟等現況及未來之發展需要,並參考各機關團體及個人之建議,對原計畫內容加以檢討。
通盤檢討時除須考量時間因素及發展現況情形外,尚須慮及都市未來之發展,因此,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宜採系統規劃程序,先對都市環境作客觀分析,逐步研提適宜的變更計畫草案。
一、作業流程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作業之流程,源自該都市計畫地區辦理通盤檢討之目的起,再由規劃單位擬定工作計畫,並辦理公告徵求民眾意見,以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進而蒐集與調查各種資料,分析現況發展情形,據此研析計畫地區之發展潛力及可能面臨之限制;再由資料蒐集結果及現況資料預測未來發展需求,據以檢討應否變更原都市計畫內容。經檢討分析結果,若原都市計畫須予變更調整時,應先訂定都市計畫地區發展之目標,並研析須達成此目標所面臨之課題及其對策,再由對策衍生變更原則與構想,最後研擬變更都市計畫之草案,進入法定程序審查。
二、作業步驟
依據上述之規劃作業流程,以下擬詳細說明規劃作業程序各步驟之意義及其方法,初步建立規劃作業程序之認知。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通盤檢討目的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在辦理通盤檢討工作前,應先確定通盤檢討之目的。如改善住宅用地不足問題、交通問題、公共設施不足問題、都市災害問題、都市景觀問題…..等。同時擬定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委託規劃單位辦理通盤檢討規劃。
(二)擬定工作計畫
為使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工作按進度進行,應擬定工作計畫,按擬定之工作流程及時程依序規劃。
(三)公告徵求公民或團體意見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2.擬定機關應彙整公告徵求意見期間人民或公民團體所提意見,送交規劃單位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
(四)資料蒐集與調查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基本資料之蒐集與調查,係通盤檢討時重要之步驟。由於第三章以後之各檢討項目中,均有詳細說明各調查項目之內容、調查方法及其成果展現,故本節僅作總括性之介紹,細節則詳見於以下各章。茲將此部份內容分項說明如下:
1.資料蒐集與調查之意義
(1)瞭解都市計畫地區發展現況、課題、潛力及其限制。
(2)作為研訂發展對策與計畫目標之依據。
(3)資料經系統整理及適當轉化後,可作為實質規劃之基礎。
2.資料蒐集與調查之項目
一般而言,資料蒐集與調查之項目可分為相關計畫、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環境、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公共設施及其他等七大類。不過,以下所列之調查項目,並非每個都市計畫案件皆需全部適用,宜針對不同的都市計畫類型,作必要性或選擇性之判斷。
(1)相關計畫
A.上位計畫: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等。
B.相關計畫:相關交通建設計畫、公共設施計畫、及其他相關之計畫等。
(2)自然環境之資料蒐集
A.地理條件(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坡度、地質、土壤等)
B.氣候
C.資源條件(礦產與動植物資源、水資源、景觀資源等)
(3)社會經濟環境資料蒐集
A.社會環境(歷史發展、教育程度、家庭組成、家庭收入等)
B.經濟環境(產業產值、產業人口等)
C.人口(人口規模、人口組成、人口成長與變遷、人口分布與密度等)
(4)土地使用現況調查
A.土地使用現況調查(發展次序、土地權屬、管制規定、分布及使用情形調查、都市更新、都市防災、地價等)
B.建築使用現況調查(建築樓層、高度、結構、屋況、屋齡、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建築型態等)
(5)交通運輸調查
A.現有道路系統及服務現況(既有設施、道路供給、道路需求、行駛速率與延滯等)
B.大眾運輸調查(公車、鐵路、捷運、水運等)
C.停車場現況與需求調查(停車供給、停車需求、停車特性等)
D.行人系統調查(行人交通、行人動線等)
E.自行車系統調查(自行車道分佈、自行車流量等)
F.重大交通運輸建設調查
(6)公共設施調查
A.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種類
B.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分佈
C.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現況(計畫或使用面積、使用時間與頻率等)
D.使用者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需求調查(使用滿意度、使用需求等)
(7)其他
依據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地區之特性,再由規劃人員決定應蒐集與調查之資料項目,以作為規劃時之參據。
3.資料蒐集與調查之方法
(1)靜態資料之蒐集(二手資料)
向有關單位或機關蒐集相關之記錄、調查或研究報告資料等。
(2)動態資料之蒐集(一手資料)
所需資料係從實地調查、問卷、訪談、座談會等而來,例如土地及建物現況、環境現況、居民意見等。
4.資料整理與成果展現
(1)校核
校核資料有無缺失、矛盾或錯誤之處。如有遺漏應再補查;如有矛盾或錯誤,應查其原因設法校正,必要時應行複查。
(2)單位、分類之調整
二手資料通常來自不同機關,當分類不一致或時間、單位不一時,應設法調整,俾相對應配合。
(3)分類
經蒐集或調查之資料,通常須經過初步歸類,始能進行統計分析與製作圖表。
(4)統計分析與圖表展現
資料需進一步之分析,才能轉化成為有用之資訊,作為實質規劃上重要參考依據,而統計分析即是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範疇內必經之過程,並且藉由圖表之展現,讓人一目了然。
(五)分析與預測
1.發展現況分析
發展現況分析之目的,主要係為瞭解通盤檢討地區之實際發展情形,據以規劃未來之發展方向。
發展現況之分析方法,係由所展現之資料蒐集與調查項目圖表中,將圖表轉化為可用之資訊,以瞭解發展狀況。各檢討項目現況之分析方法詳見以下各章。
2.發展潛力與限制分析
由於各都市計畫地區均有其發展的潛力條件,及其發展可能面臨之限制。因此,必須依據資料蒐集與調查之結果,判斷各地區之發展潛力。
此外,各地區亦有其發展時可能面臨之限制條件,規劃人員應考量「環境容受力」,將各種限制條件闡明,以作為研訂課題與對策之參考。
3.發展預測
由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係為調整計畫與發展現況之差距,因此,必須依據實際發展情形,重作預測工作,方能依據預測結果檢討是否變更原計畫。其所需預測之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
(1)密度選擇:
密度為都市計畫之重要尺度,對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均產生直接之影響,故密度乃構成都市計畫之主要內容。因此,進行計畫發展預測,應訂定計畫密度。
(2)人口預測
人口之預測係規劃作業中極為重要之工作,規劃人員對於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之推估,大部份依據人口預測而來,故準確之人口預測為規劃上不可或缺之步驟。
人口預測結果需調整計畫人口時,應考量變更後所可能產生之衝擊影響,並於課題與對策中提出因應策略。
(3)土地使用面積預測
土地使用面積係為實質規劃配置之基礎,其數量主要係依據「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規定之標準預測之。
(4)公共設施面積預測
由於公共設施具有(A)服務都市居民,滿足生活上的需求;(B)提供公用設備及服務,以便利居民的生活;(C)提供活動遊憩休閒場所,確保居住和環境品質;(D)作為防災據點,確保居民安全等功能。
因此,公共設施之設置須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規定之標準。
(5)交通需求預測
交通需求預測主要係作為道路規劃之參考,對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之配置有某種程度之影響。因此,必須依據交通需求預測結果,作為交通運輸計畫之參據。
4.通盤檢討分析
依據上述發展現況分析、發展潛力與限制分析、計畫需求預測等之結果,全面檢討原都市計畫之計畫人口、計畫年期、計畫範圍、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計畫、交通運輸計畫、都市防災、都市設計、親山親水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實施方式及進度、事業與財務計畫等項目是否調整。如經檢討分析結果,均無須調整,則無須變更其計畫內容;如需調整,則依據實際檢討結果研判課題與對策並擬定變更計畫草案。
(六)課題對策與目標之研訂
1.研訂計畫目標
(1)計畫目標之研訂,即是訂定期望發展的方向,它可視作計畫地區未來展望的宣告,亦作為研提變更構想及計畫草案之指導。目標擬定容易流於空泛的口號,故須與現實課題及分析預測相結合,而非如一般傳統規劃,於規劃初始,即企圖去建立形式上完備的目標體系。其研擬亦應如計畫本體,視作一連續不斷的修正過程,建立的方法至少應參考:(A)既有縣市政目標體系;(B)地方首長意向;(C)縣市府決策人員、民意代表、專家學者等之意見;(D)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過程之回饋;(E)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F)都市特色等。
(2)對規劃而言,目標就是規劃的基石,決定計畫的方向。故整個計畫在規劃過程中,可說是不斷地對目標作分析綜合的工作。
(3)目標體系之研擬一般可以「目標樹」來建構。所謂目標樹係以目標間層次性與相關性為著眼,將各目標透過樹狀結構,將目標間複雜關係予以簡明的表達。
(4)目標研擬不是一次就可完成,而是要經過多次反覆修正與檢討,達致周全後,方研擬完成。
2.課題發掘與對策研擬
都市計畫地區經通盤檢討分析後,應以所研討之計畫目標為指標,發掘原計畫欲達成目標所面臨之課題。
課題應指出原計畫實施後問題發生之背景,癥結及可能發生之影響;對策則應針對問題提出適當解決之方法。例如淹水地區係因排水不良或位於無法避免的洩洪區,如做都市發展使用,將產生何種問題等;其對策則說明淹水地區做為都市發展用地時,得建造堤防及下水道排水措施,能否辦到,如果無法辦到,就得留為農業區或洩洪區,並嚴格限制發展等。
由於課題之範圍廣泛,各計畫地區皆有不同種類之課題,但大體上可歸納為四類:
(1)計畫性質及法令等課題
(2)社會經濟課題
(3)實質發展課題
(4)特殊課題
都市規模小,機能單純之都市計畫地區,課題簡單明瞭,易於把握,如鄉街計畫等,以實質規劃有關之課題為主。如機能複雜之都市,涉及之問題較多,爭議之課題亦較多,更需研擬適當對策,作為規劃之依據。
(七)研訂變更原則與構想
經上述各種分析與檢討後,應以計畫目標為指導原則,研訂各檢討項目變更之原則,即說明在何種條件之下可以變更,各項目之變更原則詳見以下各章內容。
依據變更原則須予變更之項目,應研議其變更構想,以作為研擬變更計畫草案之參考。
(八)研擬變更計畫草案
透過上述各階段之規劃過程,變更計畫草案已初具雛形,應再依據變更之構想,研擬變更計畫草案,作成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書,進入法定程序審查。
(九)規劃過程之民眾參與
1.規劃前之民眾參與
規劃前之民眾意見調查依據調查所獲得之民眾意見來擬定發展目標與政策,並以此目標和政策作為以後擬定實質計畫之依據。
2.規劃中之座談會
規劃單位將規劃構想與民眾溝通,此指在規劃進行當中,規劃者可將規劃之構想說明,讓民眾瞭解,藉此試探民眾之反應。因此,在此期間內,規劃單位可召開座談會或出席各種民間團體的會議,來與民眾討論各種規劃課題。
3.規劃後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且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七條亦規定:「...,辦理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前項之公開展覽應在各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為之,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此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登報周知,並在有關村里辦公室處張貼公告。」因此,在規劃單位之規劃草案完成後,審議定案前,民眾可藉說明會當場或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以表達其對計畫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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