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二)本案變更內容及過程之重點:
1.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2.需獲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同意。
3.需具備註銷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核定之遷廠計畫書。
4.需先行依勞基法妥善處理從業員工事宜。
5.變更前應與地方政府完成回饋協議。
6.符合商業區或住宅區總量管制規定。
7.依規定回饋捐贈可建築建地一定比例(或代金)。
8.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自行興建、管理與維護,土地所有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9.以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車輛預估數值0.2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公共停車空間。
10.變更主要計畫同時自擬細部計畫。
11.需在核定前完成環評審查。
12.遷廠期程,實施進度須依計畫辦理。
(三)工作項目及內容
一、規劃作業階段
1.整體開發計畫:
包括(1)建築規劃(含配置、平、立、剖面、量體、用途等)
(2)土地利用及整體規劃
(3)景觀規劃
(4)交通動線規劃
(5)事業及財務計畫(含經營管理計畫)
(6)回饋捐地計畫
(7)自行留設公共設施之興建、管理及維護計畫
(8)與地方政府協議書之研擬及簽訂
2.製作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研擬細部計畫書圖
包括(1)變更都市計畫書
(2)變更都市計畫圖
(3)細部計畫書圖
(4)細部計畫書圖
3.環境影響評估第一階段
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
註:本項暫定環評第一階段,視審議情況決議是否進行第二階段。
4.交通衝擊評估
包括(1)交通量現況調查
(2)評估報告書
(3)開發後交通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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